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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成外贸主力 五项漏洞亟需修补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型贸易方式即互联网+对外贸易,正在成为对外贸易增长的主力军。跨境电子商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型贸易方式即“互联网+对外贸易”,正在成为对外贸易增长的主力军。跨境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突破了传统交易的地理限制,呈现全球化和非中心化态势。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渗透率不到10%,正处在“井喷”式的发展阶段。

2008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呈逐年递增趋势,交易规模占进出口总量的比重也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交易规模增长率基本保持在30%以上(2008年、2009年除外)。以2014年数据为例,2014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4.2万亿元,同比增长33.3%,是我国GDP增率的4.5倍。其中,我国浙江义乌跨境电子商务扮演着先锋队的角色,其凭借优越的产业链和强大的实体市场,已成为除市场采购外的新外贸增长极。根据义乌电商办发布的最新数据,今年上半年义乌电子商务实现618亿元交易额,同比增长31%;新增6869家电商企业,同比增长23%;日均出货40万票跨境快递,同比增长43%。当前经工商登记的电商主体达到29250家,电子商务已然成为义乌发展的新动力。目前义乌外贸网商密度仅次于深圳,位居全国第二。作为“一带一路”的桥头堡,义乌正在积极推动“网上丝绸之路”的发展。

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必须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一、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通关服务、监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虽基于信息流动无阻的互联网发展,但货物和服务的流动依然备受贸易各国法律、政治和文化等差异的限制,通关仍是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壁垒。即使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可能因货物超出海关规定,被要求进行申报,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和时间延误成为网商和消费者的经济成本。义乌于2014年12月正式启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引入自动分拣流水线,实现同屏比对监管,推动建立跨境通关管理和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把跨境电商企业的货物、仓储和物流信息纳入统一管理;将电商网站与海关通关系统实现数据互通,把消费者下单付款到通关审核所需时间缩短至不超过五分钟。我国应积极推广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的经验。此外,今年将由海关总署正式上线中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统一版本通关系统,这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的便捷化和监管的高效率,同时大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建立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国际物流体系。目前我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发展迟缓,大部分物流配送服务由国际快递公司承担,但仅靠国际快递企业是满足不了我国外贸物流需求的,特别是在购物旺季,常常会出现爆仓、快件积压等现象,这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大瓶颈。为此,一方面要通过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我国现有物流企业开拓国际物流服务,并支持其做大做强,培育我国具有国际水准的大型物流企业;另一方面,加强面向国际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开展铁路国际联运业务,海运、空运联运业务等。例如,义乌目前已推动“义新欧”中欧班列的开通和常态化,义乌海关还首推预约通关制,更好地满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周转需要。

三、着力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战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紧缺主要表现在缺乏高端人才、留不住高端人才、低端人才流动性较大等。集电子商务知识、贸易和外语于一身的高端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缺乏是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整个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而低端人才流动大在于该行业进入门槛较低,部分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即选择跳槽或自主创业。为缓解专业人才问题,必须逐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期望从事电商事业的人们参加电商培训,学习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培育综合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另外,为解决企业和应聘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应积极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双选会等平台,重点推出校企结对、电子商务基础提升以及电商精英培训等项目。

四、制定和完善ODR规则。随着全球B2C的快速发展,世界上B2C争端越来越多。学界对B2C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争议不断。许多国家拒绝承认与执行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裁决。如果仲裁条款被裁定无效,裁决将可能面临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的风险,消费者将失去合理的救济途径。另外,贸易主体身份难辨真伪是网上交易的主要隐患之一,银行之间相对封闭,缺乏安全保障,可能给电子商务欺诈、盗窃电子商务信息等非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虽然各大网络运营商,如亚马逊淘宝、当当等都有解决自身纠纷的办法,但目前仍缺乏一个全球公认的ODR规则,为此,建议通过互联网构建一个全球性的ODR规则。ODR规则应当公平、程序透明,同时设立协商平台,保证消费者能够自由获取信息,严格限制仲裁和执行的时间,并保留消费者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全球范围的诚信信息发布网站,完善透明公开的披露制度。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监管部门要持续寻求使用者的反馈,借此对ODR规则改进。

五、建立大数据时代下的信用体系。研究和制订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工作方案,开展应用试点,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深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的应用。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加快公开透明的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并以相关法律约束评级差的企业,给消费者跨境消费提供指导。由政府主导建立有关部门协同监督机制并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包含第三方信用平台的信息采集、共享及使用机制,构建标准统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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